在商事活动高度活跃的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股东资格确认、出资责任划分、代持关系厘清等复杂法律问题。此类案件不仅考验律师对公司法体系的把握,更要求其具备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的实战能力。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股权争议解决,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在当事人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一、专注股权争议,深耕公司类纠纷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其擅长领域涵盖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与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方向。在公司股权纠纷方面,王静律师办理过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退股、股东出资责任认定等多类案件,对股权代持、股东会决议效力、诚信原则适用等核心争点有着系统的研究与实践积累。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王静主任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这些经历从侧面反映出其在法律实务领域的持续投入与行业认可。
二、典型案例:隐名股东退股后的股东资格确认之争
在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纠纷案件中,原告B系上海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股权由第三人C代为持有。2020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44,000元,通过第三人持有A公司16%的股权,并于同月支付了出资款。
2022年12月22日,A公司通过微信群召开股东会,全体隐名股东(包括原告)参与讨论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第4条明确约定:"分红、退本完成后,即视为全体委托代持股东自动退出。合伙人协议及股份代持协议也自动解除。"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该决议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提供了收款账户。2023年1月,A公司及第三人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了退股本金144,000元、分红244,102元及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合计915,789元。原告收取全部款项后,又将外部协作分红526,400元退回,并以此主张其未同意退股,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持有A公司16%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代理思路:锁定退股合意与诚信原则
面对原告的诉请,王静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在三个方面。
其一,退股合意明确。原告在微信群中收到《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后未提异议,并主动提供收款账户,该行为已构成对退股决议的追认,双方就退股达成合意。其二,退股程序已实际履行完毕。A公司及第三人已依据决议向原告支付退股本金及全部分红,原告已实际收取,退股程序履行完毕。其三,原告"反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原告在收取全部款项后又退回部分款项,试图以此否认退股事实,该行为自相矛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在证据组织上,王静律师以《股份代持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分红方案、微信群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告退回部分款项的转账记录,完整呈现原告从知晓决议、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到退回款项的全过程,形成闭合证据链。法律适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与意思表示的规定,论证原告提供收款账户并收取款项的行为构成对退股决议的默示追认;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关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规定,说明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办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可能提出的"退股程序存在瑕疵""提供账户仅系同意分红"等主张,王静律师指出,微信群内的决议已获全体隐名股东确认并实际履行,程序瑕疵已被后续行为治愈;原告提供的是包含"退本"款项的收款账户,其行为与"仅同意分红"的主张相互矛盾。
四、案件结果与办案启示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股东会决议退股并实际收取退股款及分红后已丧失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B负担。
该案的办理体现出股权争议中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形式,更取决于股东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默示意思表示在商事纠纷中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收取款项后再行反言,难以获得司法支持。王静律师在办案中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既注重专业论证的严密性,也关注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实际处境,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凭借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的结合,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获得了同行的高度认可,成为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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