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4 人气:1次

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的专业功底与责任意识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权益。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执业十五年来始终扎根刑事辩护一线,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扎实的法律素养,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作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业务导师,赵坤律师同时担任中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系中共党员、国家二级律师,并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纪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委审查部副部长、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郑州市郑东新区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多年来,他连续获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雄鹰奖(业务奖),并被评为郑州市律师协会二〇二四、二〇二五年度先进工作者。

专注刑事领域,构建系统化辩护思路

赵坤律师的专业方向集中于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法律顾问。他先后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和《公司法》专业律师,擅长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刑事缓刑,以及寻衅滋事、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发票类犯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等案件的辩护工作。在长期执业中,他形成了从会见沟通、证据审查到程序推动的完整辩护链条,注重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阶段及时介入,力争在案件早期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注重程序辩护,推动案件实质性进展

在赵坤律师看来,刑事辩护不仅是实体法条的适用,更是程序权利的坚守。以翟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为例,当事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家中致一岁多女儿死亡后持刀自杀未遂,案件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赵坤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后,了解到其家族存在精神病史,结合作案动机与行为方式违背常理,怀疑当事人存在精神类疾病,遂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办案机关初期认为无需鉴定,多次口头驳回申请。赵坤律师提交详尽的书面司法鉴定申请书,列明会见观察到的精神异常表现及家族病史,并结合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多次与侦查、检察人员专业沟通,阐述鉴定对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意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当事人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据此撤销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该案体现出会见时观察当事人精神状态的重要性,也说明程序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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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证据裁判,依法维护执业权利

胡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转为刑事拘留。当事人供述通过多个QQ账号为他人搭建网站、代买服务器,获利七八万元,后续又供述诈骗金额约二十万元。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赵坤律师提交控告书,就阻碍会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反映,才获知监视居住场所并开展会见工作。案件报请审查逮捕阶段,他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展开辩护:主观上当事人仅有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的目的,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以及诈骗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并未接触受害人,不具备诈骗罪客观要件。即便当事人存在有罪供述,赵坤律师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释放。本案提示刑辩律师要敢于依法维护执业权利,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细化交易事实,厘清罪与非罪边界

张某涉嫌诈骗案中,当事人在二手网络平台售卖网课账号,累计获利八十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坤律师在侦查、审查逮捕关键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交易细节,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辩护核心观点为:当事人全部交易属于真实对价交易,不存在一号多卖等情形,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通过对交易记录、聊天内容与资金流向的逐项梳理,赵坤律师将案件事实还原为正常的网络交易行为,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

执业理念:案件背后是他人的人生

执业十余年以来,赵坤律师先后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他始终以“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为准则警示自己,在办理的诸多案件中,通过出具专业的法律辩护意见,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取得实质性无罪的良好效果,为许多当事人争取到了人身自由,取得多起刑事不批捕以及缓刑的实质性无罪案件。对于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赵坤而言,刑事辩护既是专业能力的较量,也是责任心的考验,唯有严谨细致、依法履职,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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