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深耕离婚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5 人气:1次

提起离婚,很多人想到的是撕破脸、争到底。但在郑州,有一位律师更愿意把"调解"二字放在前面——他是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潘京广,同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长期参与辖区诉前调解与家事纠纷化解工作。对婚姻家事案件,他的思路是先厘清情感症结,再梳理财产与抚养关系,能调则调,该诉则诉。

一、身份叠加:律师、调解员、执法监督员

潘京广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扎根郑州本地法律服务一线。除专职律师身份外,他还经郑州市司法局聘任为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常态化参与辖区执法监督检查与合规指导工作。

这三重身份带来的是复合视角:诉讼实战让他熟悉法院审理思路与举证规则;基层调解经验让他懂得如何在情绪对立中找到突破口;行政执法监督经历则让他在涉及行政类、合规类问题时多一层判断。办案风格上,他讲求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坚持"法理为基、情理为辅"。擅长领域覆盖婚姻家事纠纷(离婚、抚养权争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彩礼返还、遗产继承、家庭矛盾调解)、民事侵权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纠纷以及基层诉前调解。

二、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办案实录

婚姻家事案件中,离婚协议签完并不代表纠纷结束。潘京广曾代理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值得细说。

当事人贾某(1962年出生,郑州金水区居民)与孟某(1963年出生)于2020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仅分割了两套房产,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离婚后,贾某主张孟某婚内出轨并实施家暴,属过错方,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按60%比例多分,诉请分割孟某名下理财产品、公积金、对外借款债权、两台车辆及三处车位。孟某则抗辩:协议已约定无共同债权债务,贾某离婚时明知财产未主张应视为放弃;且离婚后已通过转账加现金补偿42.1万元;其中一台车辆系个人财产,另一台登记在贾某名下,请求全部驳回。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颇为细密:豫A3K726登记在贾某名下,系婚内购置;豫AX3Z92登记在孟某名下,为婚内二手车购入,孟某主张系他人赠与但无有效证据支撑。孟某截至离婚当日公积金余额160899.62元,属婚内共同财产。对外债权方面,孟某婚内出借给虎某、张某的款项已有生效裁判确认,离婚当日孟某还出具书面承诺,追回债权分给贾某50%;离婚前已收回135万元,离婚后收回49万元。三处车位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协议未作约定。理财产品因无法核实离婚当日准确市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款项往来上,贾某认可离婚后收到孟某转账32.1万元,但双方对转账性质(房屋车位补偿还是共同生活开销)均无充分证据佐证。至于家暴、出轨,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过错多分。

三、裁判逻辑与律师提示

法院适用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即离婚后发现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分割。因贾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孟某存在婚内重大过错,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按50%均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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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割上:公积金部分,贾某分得一半即80449.81元;已收回的婚内债权49万元,贾某分得24.5万元;两项合计325449.81元,扣减孟某已转账的32.1万元,剩余4449.81元由孟某支付。车辆处理则遵循登记与实际出资情况综合认定。

这起案件给当事人的启示很直接:离婚协议中"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存款归各自"这类概括性表述,未必能覆盖公积金、对外债权、车位等隐性财产;而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必须有扎实证据支撑,否则仍回归均分原则。

潘京广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习惯先把财产清单列细——房产、车辆、公积金、理财、对外借款、车位逐项核对权属与取得时间,再评估调解空间。他认为,家事纠纷的输赢不只在判决书上,更在于当事人能否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对于涉及抚养权、财产隐匿风险较高的案件,及早固定证据、申请调查令,往往比事后争论更有意义。

如您在郑州地区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或抚养权方面的困惑,可向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潘京广律师咨询,地址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491号院1号楼1-2层附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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