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牵涉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动和多方利益,处理起来并不轻松。不少当事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会提到一位从业多年的律师——孙洪国。他是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长期专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
从军人到律师,办案风格带着一股"较真"劲儿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军人出身的他,做事讲规矩、重细节,这种风格也带到了办案中。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这些经历背后,是他在农村土地领域一点一点磨出来的专业积累。农村土地案件往往证据零散、政策性强,稍不注意就会在程序或事实认定上吃亏。孙洪国的做法是先把土地性质、权属来源、合同效力这些基础问题理清楚,再谈损失和返还。
两个案例,看出办案思路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土地该返还给谁?
孙某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后因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常某已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孙某已丧失土地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等理由。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比较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为什么当事人愿意找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一个特点:合同签得随意,履行靠口头,出了问题各说各话。孙洪国的办案习惯是把合同文本、缴费凭证、通知文件、现场照片这些材料逐一比对,找出时间线和关键节点。上面两个案例中,一个是抓住自然资源局通知的时间点,一个是围绕鉴定资质和主体资格展开,都是从细节入手推动案件走向。
用他自己的话说,农村土地案件没有捷径,就是把事实查清楚、把法律用准确。对于正在为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问题发愁的当事人来说,找到一位熟悉本地政策、愿意沉下心看材料的律师,往往比急着下结论更重要。孙洪国和他的团队,正是沿着这个方向在做事。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