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专业处理合同争议,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5 人气:1次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之一。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纷繁的法律规定,选择一位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至关重要。山东济南的张连学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成为了众多当事人信赖的选择。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并于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经验。目前,张连学律师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在过去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他主办了近千件诉讼与非诉案件,赢得了大量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他的专业特长涵盖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以下是张连学律师处理的一些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对当事人和公司名称做了脱敏处理,隐去了案号,提炼了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要点和裁判结果。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为其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为Ⅰ型糖尿病,并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然而,保险条款规定,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脚趾因坏疽切除中的任意一项才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这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
文章插图
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上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为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
尽管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
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专业服务

张连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他不仅能够高效地解决合同纠纷,还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合规管理建议,帮助企业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专业帮助。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将为您带来最佳的解决方案,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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