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重要社会职务,还入选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荣获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称号,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等核心领域。他带领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二、贪污受贿罪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中“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范畴。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再如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积极提出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又重新梳理案件证据及程序性事项,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三、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 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3. 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多少会被判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 如果主动交代贪污受贿行为,会从轻处罚吗?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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