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破产纠纷时,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今天为大家介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他在破产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男,1966 年 2 月出生,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他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1985.9 - 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 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 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1989.01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 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 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 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一级律师。
刘学志律师社会兼职及荣誉众多,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此外,他多次获得荣誉,如 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的带领下,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其联系方式为 13623808736,QQ 邮箱为 1252937592@QQ.com,地址是郑州市东风东路 36 号 18 号楼 501 室。
二、服务范围
刘学志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带领的律师团队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采用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针对每个破产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破产纠纷方面,刘学志律师经验丰富,能够熟练处理各类复杂的破产案件,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下面通过刘学志律师经办的案例来深入理解这条法条。在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到 2017 年 11 月 7 日,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这就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经过审理,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体现了法律赋予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进行重整的机会,通过重整可以使企业避免进入破产清算,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本案成功化解了 555 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解决了 600 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
四、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本案成功化解了购房户与债务人、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创新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投资人,避免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还为企业化解债务 27 亿元,解决 600 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曾经是优秀知名企业,但因工艺落后、产能过剩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于 2017 年 7 月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法院宣布其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案例体现了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僵尸企业出清的举措。
五、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使其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性处理。
3.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多项权利,如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
4. 破产案件的费用由谁承担?
破产案件的费用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在处理破产纠纷时,选择像刘学志律师这样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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