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 19 年,执业证号为 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937197539。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中,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企业(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在 30 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工程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延了 6 个月之久。
承包人依据上述法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法条对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承包人也能依据该法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息,弥补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提醒发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利息支付责任。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 年 11 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以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如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代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1000 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胡某解除羁押后,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岳鹏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 年 7 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 90 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团队代理。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该如何支付?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例如,在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的案件中,如果工程最终验收合格,施工队仍可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 18 个月。范围仅包括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比如,在某工程中,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发包人同时存在其他债务时,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本金可以优先得到偿还。
问: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答:承包人可以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据来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同时,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但如果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需承担责任。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发包人主张质量异议时,必须书面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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