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守义律师,就职于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路108号河南商会大厦2105。他是高级律师,1996年获得全国律师资格,自1999年起专职律师执业。2009年3月被司法部认定为“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还是河南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律师(全省共329人),担任武汉、包头、周口、达州、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十多个法律类社会职务。杨守义律师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具有20多年资深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其联系方式是13523539398。
杨守义律师所在的服务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重大刑事犯罪(含死刑复核案)辩护、涉外法律业务、金融证券、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团队以深厚的专业积淀和一系列成功案例为基石,专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重大刑案辩护、死刑及死刑复核辩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市场认可度。
成功案例展示
死刑复核案成功改判
2024年12月,杨守义律师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暴力型犯罪死刑复核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年的工作中,他高效完成了赴京阅卷、会见当事人、分析数十本卷宗等工作,成功确立有效辩护方向,并撰写22页辩护意见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当面陈述观点。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杨守义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裁定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某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绑架罪经典案例
在李×、农×绑架案中,被告人农某为越南籍,文盲,1990年出生,务工;被告人李某为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出生,务工,2006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刑,2009年刑满释放。2021年8月24日发生相关绑架事件,杨守义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案件做出了有效的辩护。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说明
在上述提到的李×、农×绑架案中,就涉及到绑架罪的法条适用。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一构成要件。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没有出现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就会按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量刑标准来考量。但如果出现了法条中规定的加重情节,如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那么就会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杨守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卷宗、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问:如果被告人没有钱请律师,该怎么办?
答: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问: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
答: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如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向证人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在收集证据时,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律师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为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