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哪家强?王海风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2 人气:1次

普法律师介绍

王海风律师,就职于上海华荣(杭州)律师事务所。他拥有研究生学历,在进入律师行业以前曾就职于世界 500 强地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风险防控及诉讼方面的实战经验。王海风律师能够熟练处理合同纠纷、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等各类案件,具备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实务操作经验,同时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其联系方式是 18658196763。

上海华荣(杭州)律师事务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利一路 158 号世华帝宝 2 幢 2201 室,是一家致力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刑事等业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律所。该律所秉承“事实至上,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勤勉尽职、团队合作,努力打造成为一支专业分工细、业务研究精、执业能力强、社会口碑好的律师队伍,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

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片

案例说明

王海风律师曾代理浙江某建工企业处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工程是十年前的项目,企业没有合同,没有验收材料,也没有结算资料,只有发票、打款记录、催收短信。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从形式上看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但该工程实际上已经投入使用,可视为经验收合格。王海风律师通过调取税务资料、整理供应商票据等方式,确定了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最终,该建工企业的全部工程款获得法院支持。

王海风律师案例

案例一

十年前的工程,代理浙江某建工企业,没有合同,没有验收材料,没有结算资料,只有发票、打款记录、催收短信。王海风律师通过调取税务资料、整理供应商票据等,全部工程款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二

曾为浙江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案件标的 200 多万,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且一审判决结果十分不利。王海风律师二审介入,通过数据剖析、比对从细节入手,将违约金金额降低,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减少了三分之一的损失。

案例三

为一家事业单位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提供法律服务,该建设工程合同标的 1.5 亿左右,结算后施工单位以业主单位扣减的工期误期赔偿 300 万元不予认可,要求返还。王海风律师通过充分的准备,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服务范围

王海风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合同纠纷等。其所在的上海华荣(杭州)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时,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从案件的各个环节入手,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如何保障权益?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若有其他证据如发票、打款记录、施工记录等能证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事实,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例如王海风律师代理的浙江某建工企业案件,虽无合同,但通过其他证据获得了工程款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如何划分? 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过错,如提供的设计方案不合理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王海风律师代理的浙江某大型建筑企业二审案件,通过数据剖析、比对从细节入手,成功降低了违约金金额。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