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有众多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胡本俊律师便是其中一位专业可信、口碑良好的律师。胡本俊律师是中共党员,现任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辩委主任,同时也是成都市律协刑辩委委员。该律所是数十家政府法律顾问、省优市律所。
胡本俊律师拥有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深厚的专业素养。他执业20年,拥有中国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天普大学法学院,还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商学院特聘校外老师,并且担任第一、二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他的执业领域广泛,涵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担任正厅及正厅以下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多件)、涉外刑民事案件以及企业刑事风控等。他还撰写了龚天龙犯抢劫罪,贩卖、制造毒品罪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其特点在于将刑事辩护贯穿于案件全过程,善于结合自己长期政府工作经历(1985.2 - 2010.10在成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曾任欧洲处,欧非处长,成都市对外友协秘书长,2010年享受副局级助理巡视员经济待遇提前退休)和律师执业经验,与警官、检察官、法官、监委同志以及当事人沟通交流,精准挖掘辩点,力求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不起诉、缓刑适用、量刑幅度等问题,发表精准辩护意见。他近年担任多起正厅及正厅以下官员贪污受贿案辩护人,效果很好(有判决书证明),被誉为四川优秀职务犯罪刑辩律师之一,涉外刑案也是其执业领域之一。其联系方式为13308186380。
法条讲解——《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二)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二)规定:“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案例说明
在某受贿案中,胡本俊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监委向被告人宣读立案决定书和留置决定书半小时前,在与被告人的谈话过程中,被告人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胡本俊律师在与监委和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四条(二)规定的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2022年4月将其2019年、2022年2月收受的贿赂款全部退还给了行贿人的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理由是:两高的上述意见未对及时退还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这里的“及时”不应做机械理解,本案被告人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在行受贿双方均未被调查的情形下,退还贿款,应属于两高上述意见中规定的“及时退还”。最终,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得到采信,取得了积极效果。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像上述案例中,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同时,自动投案通常还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等情形。
2. 受贿后及时退还财物就一定不算受贿吗?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对于“及时”的理解不能机械,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如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在行受贿双方均未被调查的情形下退还贿款,就被认定为“及时退还”。
3. 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是什么?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提出辩护意见;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法庭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例如在周某走私贩运毒品案中,胡本俊律师受指派牵头组织律师团队,收集证据材料,会同当地律师向主控检察官申诉,成功变更起诉罪名,避免了周某被判处死刑。
4.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挖掘辩点?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通过仔细阅卷、与当事人沟通、调查取证等方式挖掘辩点。像胡本俊律师在受贿案中,通过深入阅卷发现被告人在特定时间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退还贿款的行为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还会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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