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条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鼓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来处理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介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也强调了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权益的保护。
二、普法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联系电话是 13703314990。
她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兼具 26 年一线庭审 + 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坐标石家庄,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核心服务领域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经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就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相关。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遵循了法条的规定。
同时,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这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的体现,符合法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 9 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 3 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产如何认定?
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上述案例中,被告父母出资首付款,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如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总之,在离婚纠纷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非常重要。郝淑巧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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