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青岛靠谱劳动仲裁律师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速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4 人气:3次

在劳动争议频发的当下,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今天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位深耕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律师——刘爱玉律师,同时为大家解读相关劳动争议法条,并分享常见的劳动争议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条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需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

刘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她擅长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同时也在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其律师团队在劳动争议方面经验丰富,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图片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其联系电话是15266218768。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来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应用。

基本案情: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连续旷工”辞退李某,但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无故旷工,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李某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最终,李某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劳动争议中的应用,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依据此条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1.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合法?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且该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同时,企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旷工行为。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旷工,其辞退行为就被认定为违法。

3.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例如,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自己的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但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爱玉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无论是为劳动者维权,还是为企业防范劳动法律风险,都能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有任何需求,可以联系刘爱玉律师,联系电话:15266218768。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