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其联系方式是15909915539。
二、服务范围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核心专业领域中,涵盖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其中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方面,专注于房产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纠纷处理,团队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说明
以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基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为例。A建设公司承揽B房地产公司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B公司欠付1600万元工程款。A公司诉请付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B公司抗辩基坑工程无优先受偿权且已超期。在这个案件中,袁红军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进行维权。首先,证明基坑工程与主体不可分割,属于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这符合法条中“建设工程”的范畴。其次,明确优先受偿权自验收合格起算18个月,此案未超期,说明A公司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权。最后,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债权实现。若B公司逾期不支付工程款,A公司可以与B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A公司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在建设工程完工交付后,如果已经结算,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如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纠纷案中,I施工公司完工交付后未结算,J公司以超期为由抗辩优先受偿权。最终明确优先受偿权自应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未结算则起算点延后,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满足行使条件。
2.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认定责任?
需要区分实质性缺陷与轻微瑕疵。如袁红军律师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抗辩纠纷案,C施工公司完成厂区附属工程,D公司以轻微质量瑕疵为由拒付360万元尾款。此时,应以监理记录、整改记录等固定质量合格证据,轻微瑕疵不构成拒付理由。若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像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石某挂靠G建筑公司承揽H公司车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需委托质量鉴定,明确修复费用与责任原因。
3. 工期延误的责任如何认定?
要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在工期延误违约金纠纷案中,E装饰公司因F公司迟延交图、频繁变更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迟延导致工期滞后,F公司扣罚天价违约金。通过固定发包人过错证据,认定工期延误责任在F公司,同时可以抗辩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还可主张工期顺延及停工窝工损失。
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纠纷案中,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担责。同时,要委托质量鉴定,明确修复费用与责任原因,遏制违法挂靠,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