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刑事纠纷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名誉和财产等重大权益。孙伟伟律师,就职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在刑事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律师,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一、普法律师介绍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拥有本科学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其执业年限达8年,经手案件数量超400件,执业证号为13702201811032886。孙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他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此外,孙律师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青岛市市南区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他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还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孙伟伟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8306481889。
二、服务范围
孙伟伟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聚焦于刑事纠纷。团队配置合理,拥有专业的律师助理和研究人员,形成了一套高效的服务模式。在处理刑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都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以贪污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下面以孙伟伟律师办理的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为例进行说明。基本案情是俞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纪委留置,监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俞某某利用职权,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1045万余元。在这个案件中,俞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经过中,辩护人孙伟伟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他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其中几笔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反复探讨,并且联系监察委调取俞某某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但通过孙律师的努力,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的好结果,同时在退赃金额问题上,提出涉案部分资金认定存疑,将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辩护效果显著。
四、孙伟伟律师案例
(一)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
基本案情如上述,俞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调查,贪污公款1045万余元,挪用公款1030万元。
办案经过:孙伟伟律师介入后,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到俞某某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
(二)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指控,赵某某2021年至2022年期间,明知果蔬粉原材料中包含西药成分,通过同案犯陈某购买含有西药成分的果蔬粉,委托下游工厂进行销售、加工、包装,从中牟利,生产、销售金额三十余万。
办案经过:孙伟伟律师在本案案发后即介入,积极与办案人沟通。最终争取到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点包括:当事人在销售食品之前,下游委托鉴定机构对食品进行了两次鉴定,均未鉴定出有毒有害成分;涉案食品原材料从国外进口,进口时已由相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案发后对涉案食品鉴定结果不稳定,鉴定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批次是否为当事人销售存疑。
(三)韩某某等两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5年4月,韩某某伙同陆某某,在上游安排下实施相关行为。
办案经过:孙伟伟律师的法律意见被办案单位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五、刑事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应该怎么做?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要保持冷静,如实回答问题,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同时,有权要求通知家属,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刑事案件中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介入?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但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四)刑事案件上诉有时间限制吗?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刑事纠纷中,选择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孙伟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处理刑事纠纷的可靠选择。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