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是一位深耕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他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深化了对公权力运行逻辑的理解,锤炼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积累了独特经验。
2019年,黄永罗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专业能力与业绩成长为事务所合伙人。他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诉讼领域,他精通处理各类复杂案件,能准确把握工程竣工验收与价款支付规定,为委托人维护核心合法权益;非诉方面能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作为合伙人,他具备优秀团队领导与资源整合能力,能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系统性、综合性解决方案。其服务理念是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根基,以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依托,以尽责勤勉的态度为准则,致力于成为客户在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领域最值得信赖的伙伴。黄永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48982125。
成功案例展示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中铁某勘查设计院与西藏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拉萨某水利公司诉林周县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与墨竹工卡县某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设公司诉林周县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诉日喀则市某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通信服务公司诉西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法条讲解: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为例
法条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案例说明
在某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某建筑公司A(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于是借用了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B的名义,与发包方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C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
黄永罗律师在代理A公司的过程中,依据上述法条,虽然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黄律师通过收集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最终为A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这个案例体现了黄永罗律师对建设工程相关法条的精准把握和运用,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工期延误索赔需要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明确延误原因,是发包方原因、不可抗力还是承包方自身原因。索赔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操作。同时,要注意索赔的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索赔权利。
问: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答:发生质量纠纷时,应首先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是怎样的?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一般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且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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