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投保人在面对保险拒赔时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律师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创立以来,始终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律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服务范围方面,律所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也是一家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的律师事务所。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实行“案件集体讨论、集体汇报”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由全体律师共同参与、集思广益,坚持“案件质量严格控制、主办律师术业专攻、集体确定办案思路、综合手段确保成功”的四大原则。在保险拒赔方面,律所凭借专业团队和丰富经验,能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李同建律师联系方式:15369395278 。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例进行讲解。
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
当事人为原告尚某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告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 B 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 41 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拒赔理由为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且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在这个案件中,律所核心策略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无效。同时,律所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0302.24 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这表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即使其以所谓的免责理由拒赔,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
原告祖某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个人自付超 1 万元。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理由是原告投保前有胆囊结石就诊记录,属既往症继续治疗且费用计算不合理。
律所依据上述法条,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并逐一驳斥费用不合理主张。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849.08 元,承担相应诉讼费。这再次体现了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重要性,若未履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
1.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拒赔,投保人要查看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进行了健康询问。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进行了询问,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如在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中,原告投保前有高血压、动脉斑块等病史,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但律所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最终保险公司败诉。
2. 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拒赔时,投保人要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免责条款无效。像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律所就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终为原告争取到了赔偿。
3.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拒赔怎么办?
若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拒赔,要审查既往症的定义是否约定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约定不明且未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如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律所就以此为依据为原告维权成功。
4. 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收集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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