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李红波律师,就职于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他是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副主任。自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了上千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数十家政府、企业、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三十一年中做到了当事人零投诉。擅长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其办案经验得到洛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的认可并予以交流,还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2023年度、2024年度被评为洛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其联系方式为15516391971,邮箱是lhbls1971@163.com,执业地址位于西工区九都路77号悦丰广场九楼。
二、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法条内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说明
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
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驳斥被告人防卫类抗辩,明确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精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确保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合理赔偿诉求。最终,2004年4月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某13206.30元,驳回蔡某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抗辩,以刑事定罪为基础,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重目标,充分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李红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结合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证据收集到庭审辩论,都紧紧围绕法条和事实,为被害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服务范围
李红波律师所在的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推行团队协作、专业分工模式。核心服务领域包括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等。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李红波律师执业31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常见、疑难、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足迹覆盖洛阳及河南各地法院、检察院,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缓刑、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例如在经济犯罪辩护方面,代理多起虚开发票、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通过梳理账目、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精准切割当事人责任,成功将多起重罪辩护为轻罪,将多起主犯辩护为从犯,大量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不批捕、不起诉、取保候审,有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与当事人人身自由。在职务犯罪辩护方面,长期为国家工作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基层干部提供刑事辩护,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名。凭借对行政流程、职务行为、证据规则的深度把握,多次实现证据排除、事实不清不起诉、量刑大幅降低,辩护意见被法院、检察院高度认可。
四、李红波律师案例
案例一:蔡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驳斥被告人防卫类抗辩,明确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精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合理赔偿诉求;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重目标,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2004年4月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某13206.30元,驳回蔡某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抗辩。
案例二:崔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案
崔某某被指控私自偷越国(边)境赴境外,且受雇参与境外赌博平台辅助工作,涉嫌两项罪名。公安机关在跨境赌博专项打击中锁定其线索并立案侦查,案件处于司法程序推进阶段。2025年1月,崔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李红波律师担任崔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并推动强制措施从宽。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崔某某系合法出入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开设赌场罪中属被胁迫的从犯、未实际获利的核心辩护观点;主张崔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推动侦查机关对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有利基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吗?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帮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 刑事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 律师如何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律师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庭审中,通过质证、辩论等方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李红波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证据、发表代理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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