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
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其联系方式是15899225558。
二、婚姻纠纷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说明
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张某认为自己在购房时出资较多,应该多分;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且要抚养孩子,应该得到房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李某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并且要抚养孩子,属于需要照顾的一方。同时,张某虽然出资较多,但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 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 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 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答: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内容要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同时,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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