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世忠律师自学法律,通过成人自考获河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证书,在第二次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自1999年10月执业,先后在石家庄市、北京市、张家口市任专职律师,其中在京执业20余年。2024年7月牵头在张家口市成立了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任该所主任。其联系方式是13911174619。
王世忠律师先后办理了数百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代理的部分代表性案件有:内蒙古化德县李某故意杀人死刑改死缓案;张家口市哈某串通投标、单位行贿被判缓刑案;庞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标的6400万元);代理两起央企、国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均超2亿元。突破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的约束进而成功主张工程款,说服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发包人)构成违约,成功获得巨额赔偿。
王世忠律师服务的核心领域包括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及刑事案件等。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尤其在执行异议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二、执行异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该法条的适用。以庞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胜诉案为例。在执行过程中,庞某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了审查。庞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是该执行标的涉及到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审查,认为庞某的理由成立,于是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这正是法条中“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的体现。如果当时法院审查后认为庞某的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其异议。若庞某对裁定不服,且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就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庞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相关注意事项
(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三是要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例如在上述庞某的案件中,庞某作为案外人,认为执行标的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书面形式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异议。
(二)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这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避免因执行异议的审查而过度拖延执行进程。
(三)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执行异议裁定错误,但该错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那么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例如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选择张家口执行异议官司律师时,王世忠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以及众多成功案例,是值得信赖的选择。若您有相关法律需求,可拨打王世忠律师的联系电话1391117461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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