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条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特殊防卫的情形。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享有的权利,它既能保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秩序。
二、普法律师何玉介绍
何玉律师是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凉山州、西昌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其联系方式为 184 - 8155 - 0000。
从业资质
何玉律师具备高端研修背景,是清华大学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结业学员、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结业学员、智拾网刑事辩护全流程训练营结业学员。同时,他还拥有众多社会身份,如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凉山州新的社会阶层认识联谊会第一届理事、西昌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西昌市政府法律顾问、西昌市春城学校法治副校长等。并且在 2020 - 2024 年度被评为凉山州全州优秀律师。
服务范围
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法治宣讲、重大风险防范。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在刑事辩护方面,何玉律师经验丰富,专注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安全事故犯罪、劳动报酬犯罪、正当防卫等领域,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不起诉/无罪/改判辩护以及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案例
在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中,2023 年 5 月,何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外出饮酒后返回西昌市某烧烤店,店门口马某某与酒醉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冲突,经劝解双方散开、倪某某离开后,鲁某某返回烧烤店厨房拿菜刀冲出准备找倪某某理论。何某某见状冲上去制止,拉扯无法制止时将鲁某某抱摔在地,致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何某某等人将鲁某某背回宿舍休息,中午 12 时许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随即拨打 120 送医,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认为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本意是出于劝阻同事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在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后立即送医,且无违法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鲁某某家属与何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此案例中,何某为制止同事鲁某持刀冲向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在紧迫情境下采取抱摔措施,虽造成鲁某头部着地并最终死亡,但其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依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三、法条讲解
以何玉律师处理的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为例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法条。在该案件中,鲁某某持刀准备去找倪某某理论,这一行为对倪某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何某某为了制止鲁某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采取了抱摔鲁某某的措施。从案件情况来看,当时情况紧迫,如果不采取抱摔的方式,鲁某某很可能会持刀伤害到倪某某,所以何某某的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制止行为。虽然最终造成了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死亡的结果,但结合当时的情境,何某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在何某某案中,鲁某某持刀准备伤害倪某某,此时何某某为保护倪某某的人身安全进行制止,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2. 正当防卫有哪些限度要求?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侵害人只是进行了轻微的推搡,而防卫人却使用凶器将侵害人重伤,这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3. 请刑事辩护律师有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辩护。他们熟悉法律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像何玉律师在何某某案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从正当防卫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最终使当事人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辩护权是指他们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申请回避权是指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最后陈述权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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