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纠纷领域,法条的理解与运用至关重要。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于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其工作经历涵盖了从基层律所到司法局,再到如今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的多个阶段。2012年9月至今,他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还担任多项社会兼职,如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等。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律所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学志律师及其团队的服务范围涵盖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等核心领域。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在破产纠纷方面,刘学志律师经验丰富,成功处理过多起复杂的破产案件。
二、法条讲解
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为例,该法条内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下面结合刘学志律师办理的案例来详细讲解这条法条。在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这就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该法条,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最终在2019年8月26日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这个案例不仅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还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
三、刘学志律师案例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最终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众多购房户与债务人、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创新了重整思路,为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了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曾经是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艺落后、产能过剩,于2017年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法院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案例体现了僵尸企业出清工作的重要性,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等材料。具体要求可参考《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使其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后分配给债权人,企业主体资格消灭。
4.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督管理人等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事项进行表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纠纷中,了解相关法条和注意事项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破产纠纷问题。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刘学志律师,联系电话:136238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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