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上海靠谱合同纠纷律师王静,专业可信口碑好速来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6 人气:0次

在合同纠纷频发的商业社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王静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王静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个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2020 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 年 11 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 CCTV 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 年 1 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 年 4 月,在 2024 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 500 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 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 年 9 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 20 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 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

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523532030。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案例说明

2021 年 7 月,江苏某安全智能窗业有限公司(下称“采购方”)与六安市叶集区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供方”)签订《集成材销售合同》,采购一批价值 42 万余元的白蜡木,用于制作高端门窗。合同约定“货到三天内书面通知质量问题,如在后期需方生产过程发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商解决”。2021 年 7 月及 2022 年 3 月,供方分两批完成供货,采购方付清了全部货款。

然而,2024 年 7 月,采购方发现仓库中未使用的白蜡木出现虫眼、虫蛀和活虫,遂要求供方公司退货退款。供方则认为,木材存放近三年,且采购方同期使用其他木材制作的门窗也出现生虫问题,系对方保管不善所致,拒绝赔偿。双方争议遂起。

供方作为一审被告,成功抗辩使法院驳回了采购方退货退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目标明确:维持一审胜诉判决,彻底终结此案。供方委托王静主任团队代理一、二审。团队介入后自一审阶段便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法律防线——质量异议期限。王静律师团队判断,无论木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未在法定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已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王静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采购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对木材质量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因此,采购方在三年后才提出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合理的异议期限,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签订合同前需要注意什么?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誉状况、履约能力等。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质量标准、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送货单、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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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异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总之,在合同纠纷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欢迎随时联系王静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5235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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