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是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还入选了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以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葛晓波律师所在的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贪污受贿罪等刑事领域经验丰富。团队采用协同合作的服务模式,针对每个案件进行深入研讨,为当事人制定全方位、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
二、贪污受贿罪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下面通过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该法条的应用: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受政府委托协助进行拆迁征地安置工作的人员,符合法条中“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主体条件。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三、葛晓波律师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陈某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 6 万元。葛晓波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寻找辩点。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从陈某兴的主观故意、行为情节等方面进行了有力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陈某兴获得缓刑判决。
案例二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虚报土地亩数,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葛晓波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蔡某某,取得其信任并客观分析案件情况。其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沟通,介绍案件进展和法律服务重点工作,转达家人嘱托。同时,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律师重新梳理案件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发现一审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情况,在二审中以此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1:贪污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常见问答 2: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追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问答 3:贪污受贿罪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例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常见问答 4:贪污受贿所得财物如何处理?
贪污受贿所得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