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绍永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于2007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十余年,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业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张绍永律师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尤为擅长。尤其在劳动合同方面案件表现出色,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多年,专注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及企业用工合规法律服务,具备扎实的劳动法专业功底和大量实战办案经验。其擅长处理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赔偿金、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工伤赔偿、社保补缴、竞业限制、劳务派遣、确认劳动关系等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熟悉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规则,精通劳动争议全流程办案技巧。既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精准梳理证据、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审核、劳动纠纷应诉、人事合规专项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用工矛盾、规避法律风险。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秉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处理思路,善于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方式解决纠纷,始终以专业、负责、守信的执业理念,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绍永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573228710(微信同号)。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说明。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裁员,员工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王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王某某工作年限超过3年不满3年半,经济补偿应按3.5个月工资计算。那么该公司应支付给王某某的经济补偿为8000×3.5 = 28000元。
若王某某的月工资为30000元,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其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8000×3 = 24000元)。此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24000元计算,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王某某工作3年零4个月,经济补偿为24000×3.5 = 84000元。
三、张绍永律师案例
曾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姓刘,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刘某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某公司以刘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刘某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委托张绍永律师维权。张绍永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证据,发现某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向刘某某公示。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张绍永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刘某某精准举证,最终成功为刘某某争取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维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企业在劳动争议中有哪些义务?
企业在劳动争议中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就有义务提供这些证据。
(四)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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