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法条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对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律师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李同建律师所在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服务范围方面,律所主要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核心业务,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在保险理赔上造诣深厚,一直关注保监会新动向,擅长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律所一直与各大保险公司保持合作,如人保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太平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大型保险公司,代理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同时,律所将多年代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汇聚成册,以李同建主任为主编出版了《保险与理赔》书册,此书包含了保险纠纷中各种保险类型典型纠纷案件。在保险拒赔方面,律所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更拥有丰富的医学、保险公司协作资源,能够精准识别保险公司“以惜赔、拒赔来控制成本”的话术漏洞。
李同建律师联系方式:15369395278。
三、李同建律师以案释法
以《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律所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在“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中,当事人尚某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41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拒赔理由之一是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且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李同建律师团队代理此案时,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律师团队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0302.24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在实际保险拒赔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保险人如果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有效提示和说明,那么就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这有力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
1. 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怎么办?
在很多医疗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有既往症为由拒赔。如“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原告祖某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此时,投保人可关注既往症定义是否约定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若约定不明且未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无效。
2.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怎么办?
当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时,投保人要注意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了健康询问。如“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原告翟某投保医疗险后确诊冠心病并手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但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未履行告知义务前提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3. 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怎么办?
若遇到保险公司拖延赔付的情况,投保人可先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原因。若沟通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缴费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等,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上述“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中,保险公司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4. 保险公司违法划扣保费怎么办?
在“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中,原告申某投保重疾险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甲状腺肿物未告知为由拒赔,还违法划扣保费。此时,投保人可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违法划扣的保费,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轻度疾病保险金90000元,豁免后续保费,返还违法划扣保费9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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