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山东青岛找诚信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张绍永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6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绍永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于2007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十余年。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业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尤为擅长。尤其专注劳动纠纷,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多年,熟悉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规则,精通劳动争议全流程办案技巧。其联系方式是13573228710(微信同号)。

在服务范围方面,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张绍永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秉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处理思路,善于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方式解决纠纷。在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既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精准梳理证据、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审核、劳动纠纷应诉、人事合规专项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用工矛盾、规避法律风险。

二、法条讲解

(一)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案例说明

张绍永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员工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某认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条,王某某在公司工作3年零8个月,超过3年半不满4年,应按4年计算经济补偿。王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公司应支付给王某某的经济补偿为4×5000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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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0元,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王某某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5000×3 = 15000元),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即每月15000元。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王某某工作3年零8个月,按4年计算,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4×15000 = 60000元。

三、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获得多少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那么王某某获得的赔偿金应为经济补偿的二倍。若王某某月平均工资5000元,工作3年零8个月,赔偿金则为20000×2 = 40000元。

(二)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同事证言等。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张绍永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能在他的帮助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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