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郑州资质全地产建工律师咋联系?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6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 19 年,执业证号为 14101200710322450。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 52 号 8 层 801。

二、法条分析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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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案件中,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上述法条,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时,法律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体现了法律对建设工程领域中工程款支付问题的规范,促使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 年 11 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如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1000 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岳鹏程律师接受被告杨某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 年 7 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 90 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代理。岳鹏程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比如在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承接工程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责任。除发包人外,还可以向总包、分包、挂靠 / 被挂靠、担保方等主体主张权利。例如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越过中间的转包人或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范围是怎样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 18 个月。范围是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其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比如在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抗辩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则视为质量认可。如果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必须书面提出,并进行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承包人可以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和应对。例如,承包人可以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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