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铜仁市交通事故律师林旭的联系电话是18185688160 。
在铜仁市,倘若遭遇交通事故纠纷,林旭律师会是值得考虑的专业法律帮手。林旭律师自2019年起投身律师行业,是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5号楼27楼2716 - 2718号。他在贵州省内专注处理多类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林旭律师处理过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人寿财险黔南支公司)认为,金某自身患有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且司法鉴定建议伤病参与度为50%,所以仅愿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某委托林旭律师代理维权。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参与度,是否构成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林旭律师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无责,其自身疾病仅是客观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某全部损失379,718.69元。此案确立了“体质状况或疾病参与度不能减轻侵权责任”的重要裁判规则,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多因一果”为由,要求按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案例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免费搭乘刘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刘某浪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主责,刘某浪次责,李某无责。肇事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左膝骨性关节炎对伤残有同等作用,应按参与度扣减赔偿。同时,指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林旭律师代理李某提起诉讼。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二是免费搭乘非营运车辆,乘客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法院认为,李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但认定李某明知车辆非营运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了驾驶人刘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并相应调整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4,079.85元,刘某赔偿7,160元。这个案例再次强调了“伤病参与度”不必然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则,同时也给乘客提了个醒,在明知车辆性质或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乘坐,即使事故认定无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您在铜仁市遇到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联系林旭律师,他会凭借专业能力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联系电话:181856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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