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当面临合同纠纷问题时,许多人都渴望能找到一位靠谱的律师为自己排忧解难。张连学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人士,他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和丰富的经验。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 2010 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他有着丰富的职业履历,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这使得他拥有了大量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方面的知识,为其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他承办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在实践中积累了诸多办案技巧。目前,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从这些身份可以看出他在法律界及相关领域的认可度。
张连学律师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上。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他不仅具有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着钻研精神,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他擅长处理的合同纠纷类型丰富多样,涵盖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
下面为大家展示张连学律师的部分经典案例:
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 Ⅰ 型糖尿病,并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然而保险条款中对于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了要求胰岛素依赖 180 天外,还额外设置了三项附加条件,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需满足其一才给予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 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了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不久,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的轻症,而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绝赔付,并退还了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
在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以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如果您在山东济南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张连学律师会是您可以信赖的选择,他将凭借专业的能力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 1:http://www.dahenews.cn/dhnews/105058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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