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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专业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助力解决破产难题
在郑州的法律界,有一位在破产纠纷领域经验颇为丰富的律师——刘学志。他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了破产纠纷相关的难题。
刘学志有着辉煌的履历。他是中共党员,汉族,1966 年 2 月出生,籍贯是河南开封尉氏。他的教育背景十分出色,1985 年 9 月至 1987 年 7 月,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中专学业;1989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于河南大学获得本科学历。
他的工作经历也丰富多样。1987 年 7 月至 2000 年 9 月,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律所主任,期间在 1989 年 1 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0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他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 2005 年 3 月起至今,他在郑州开启执业律师生涯,自 2012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的专业特长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同时,他在社会上也有着诸多荣誉和兼职。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并且,他个人多次荣获荣誉称号,如自 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他带领的律所也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众多荣誉称号。
以一个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来说,能很好地体现刘学志的专业能力。在该案例中,当事人涉及多方。原告一是实际施工人何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二是债权受让方王某;被告一是案涉工程发包人宇风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二是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昌弘某公司;还有第三人工程介绍人王某海。
基础案情是,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便挂靠昌弘某公司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是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然而,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被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
在这类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中,刘学志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正面临破产纠纷方面的难题,不妨考虑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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