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以专业和责任著称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她将自己的全部热忱与精力投入到刑事辩护领域,以坚定的信念和卓越的能力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滑莹身为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不仅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更在专业领域获得了诸多权威认可。她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
在知识传播与法制宣传方面,滑莹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素养与强大的表达能力。她担任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主讲人,央视频《法讲》栏目主讲人,通过这些权威平台,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让更多人了解刑事法律的相关内容。
滑莹还积极参与法律专业书籍的编撰工作。她参与编撰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这些书籍的问世,不仅体现了她在专业知识上的深入研究,也为行业内的专业人士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对滑莹高度关注,专访文章《女律师凭借细腻入微洞察力,能捕捉很多细节》生动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专业魅力。该中心刊载的文章《主客观统一视角下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认定》,更是她专业研究成果的有力证明。
在影视法律审核与指导方面,滑莹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她审核了周迅主演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获第29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最佳编剧奖)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还作为短剧《法官的荣耀》(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指导、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选的三微短剧)全程法律跟踪指导律师,为影视行业的法律合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滑莹在政府法律服务领域同样备受信赖。她现担任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日照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曲阜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专家;汶上县党政一体法律专家;聊城市东昌府区党政一体法律专家。
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滑莹办理过多起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她在复杂、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卓越能力和专业水平。
她还成功办理了多起无罪案件。在马某某涉嫌贪污罪案中,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大厦时,以某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国家的499.8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把配建资金顺利转入有限公司账上,并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姜某某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他人,闫某某和马某某积极参与转卖充当中间人并签字。辩护人滑莹接案后,及时阅卷,多次和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二是其并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她不断和办案人沟通,充分论证马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最终说服办案人员上会讨论此案,成功让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还是在低位徘徊,此案是为数不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之一。
又如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A是某省民营企业家,在乘坐高铁快要下车时,看到邻座没人但座位前方储物兜有个眼镜盒便拿上下车,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滑莹在会见A时,A辩解自己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拿眼镜盒是想追出去还给邻座,出车站闸口后还等了两分钟,还把眼镜放到自己车的前窗并让司机放好。滑莹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以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提出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使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的核心意涵并非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法性价值评判,更非宣告该行为“正当”;其本质要义在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据裁判规则与法定证明标准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此外,她还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有效辩护案件。如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非法拘禁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王某某受贿罪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改变定性);赵某某诈骗罪案关于自首的认定(非典型自首的成功辩护)等。
滑莹不仅在业务上成绩斐然,还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她是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济南市历下区护企优商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她还荣获民革山东省委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等荣誉。
如果你在刑事法律问题上需要专业的帮助,滑莹律师将以她的专业、责任和热情,为你提供全方位的刑事辩护服务,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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