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揭秘:铜仁市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林旭,为您解决事故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4 人气:0次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当下,如何在遭遇事故后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众多当事人心头的难题。而在铜仁市,就有这样一位专注于交通事故领域的专业律师——林旭,为无数事故受害者排忧解难。

林旭自2019年起踏上职业律师的征程,现为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律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商务港5号楼27楼2716 - 2718号。在贵州省内,林旭专注处理各类交通事故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下面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让我们深入了解林旭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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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然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公司(人寿财险黔南支公司)认为,金某自身患有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且司法鉴定建议伤病参与度为50%,所以仅愿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某在困境中委托林旭律师代理维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后果的参与度,是否构成减轻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林旭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金某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林旭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无责,其自身疾病仅是客观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某全部损失379,718.69元。 此案确立了“体质状况或疾病参与度不能减轻侵权责任”的重要裁判规则,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多因一果”为由,要求按参与度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案例二: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免费搭乘刘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时,与刘某浪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刘某主责,刘某浪次责,李某无责。肇事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左膝骨性关节炎对伤残有同等作用,应按参与度扣减赔偿。同时,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非营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林旭律师代理李某提起诉讼。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度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二是免费搭乘非营运车辆,乘客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林旭律师全面分析案件情况,为李某进行有力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但认定李某明知车辆非营运仍乘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了驾驶人刘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并相应调整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34,079.85元,刘某赔偿7,160元。 该案再次强调了“伤病参与度”不必然减轻侵权责任的原则,同时也提醒乘客,在明知车辆性质或驾驶人无证等情况下乘坐,即使事故认定无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寻求林旭律师的专业帮助。他将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1:https://www.toutiao.com/item/7670068930081276435/ 本文转自2:https://m.sohu.com/a/1061037657_122964340?_trans_=010004_pc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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