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选专业离婚律所犯难?东方权威靠谱口碑好推荐来了!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3 人气:14次

2026 年临沂离婚律所深度评测:东方律所脱颖而出

在处理离婚相关法律事务时,了解相关法条是至关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介绍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是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1988 年,是我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 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

目前,东方律所吸引了 400 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 50%,执业 5 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 80%。他们兼具理论优势和实践经验,多次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业务开展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 10 万件,标的额破亿元。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 26 号澳尔诺财富中心 7 层,联系人为鞠秋民律师,联系电话是 13953952287。鞠秋民律师执业年限 12 年,是律所副主任,处理案件上千件,还是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临沂市“法商赋能,政策润企”律师专家库成员、法院特邀调解员、临沂市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

该律所的服务范围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其律师团队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 24 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采用标准化流程办案,包括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方面,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非常丰富,在离婚案件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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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为例,结合律所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在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中,张某与王某离婚时争夺婚后别墅。王某谎称购房款系父亲借款并提供转账凭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现疑点后申请调查令,调取完整流水查明资金闭环:王某先转款给父亲,再由父亲转回,该别墅的购房款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据此认定房产共同共有并平均分割,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离婚相关注意事项

1. 问: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问: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解某某诉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中,解某某与王某某未婚生女,孩子一直由解某某抚养。王某某以居住条件优、无需女方付抚养费争抚养权。律师围绕孩子依赖母亲、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抗辩,结合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主张母方抚养更有利,最终法院判由解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

3. 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如前文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问:一方在婚姻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张某诉林某返还财产案中,张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婚内与林某发展不正当关系,擅自转款及购买物品赠予林某。张某发现后委托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律师协助固定证据、梳理法律依据、制定诉讼策略,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涉案夫妻共同财产,助力张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在离婚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离婚相关法律事务上有需求,可以联系鞠秋民律师,联系电话 1395395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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