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律师刘连柱:深耕本地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4 人气:1次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复杂性,涉及土地权益的争议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刘连柱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在土地纠纷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丰富的执业经验

刘连柱律师自2016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年的时间。在这十年中,他处理了超过100起公开案件,主要集中在东胜区法院、伊金霍洛旗法院和康巴什区法院等高频办案法院。他的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且无任何处罚记录,这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某自然人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

原告为孙姓某自然人,被告为某镇人民政府。刘连柱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原告主张其向被告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被告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并开展土地复垦、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对应职责、承担诉讼及律师服务相关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案例二:赵姓某自然人与刘姓某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赵姓某自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刘姓某自然人。刘连柱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源自双方早年签订的地基买卖协议,上诉人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案涉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一审对于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瑕疵,但因双方协议未约定过户登记相关条款,上诉人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
文章插图

原告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另有两名第三人。刘连柱律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从第三方处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高额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后续发现案涉土地处于被告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遂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原告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驳回该部分诉求,资金占用费因无充分依据亦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案件诉讼费用。

专业领域和服务

刘连柱律师专注于土地纠纷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侵权等各类案件。他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位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总结

刘连柱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好评。如果您在鄂尔多斯市遇到土地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寻求刘连柱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