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刑事辩护律师李泞君: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1-04 人气:0次

在遂宁,有这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他曾在法、检两院工作八年,深谙公诉思维与审判逻辑;他辞去公职后专注刑事辩护,只接刑事案件,不涉其他领域;他办理的案件中,有死刑改判死缓的,有重罪辩为轻罪的,有实刑变缓刑的,也有成功不起诉的。他就是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泞君。

从公诉席到辩护席,十六年司法从业积淀

李泞君的履历颇为特殊。从事刑事案件公诉、辩护工作十四年,其中八年时间在法院、检察院工作,2019年辞去公职后专注刑事辩护。这段经历让他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证据审查标准、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有着深入理解。也正因如此,他在辩护时往往能够精准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既知道控方会怎么想,也清楚法官会怎么看。

如今的李泞君身兼多职: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遂宁市律协理事、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遂宁市河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他曾获“遂宁市优秀公诉人”“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遂宁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其辩护词获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所办案件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优秀案例”。

办案严谨,在证据细节中寻找辩点

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据。李泞君办理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近乎“苛刻”,而许多案件的转机恰恰藏在这些细节之中。

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mg/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看似难以翻盘。李泞君通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最终实现不起诉,保住了当事人的事业编制,该案辩护词获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在张某某盗窃案中,他细查发现价格认定书中所提取的砂石并非盗窃现场的砂石,与本案无关,价格认定不应被采信,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当事人刑期实报实销,宣判后立即释放。在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当事人系某知名美蛙鱼头火锅店股东,犯罪金额800余万元,他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在审判环节将金额降至500余万元,有效降低了三倍公益赔偿和退赃金额。

重罪辩轻罪,在定性之争中争取空间

刑事案件的罪名定性,往往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李泞君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对行为性质的深入剖析,成功将重罪辩为轻罪。

张某组织卖淫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李泞君经全面剖析、多角度论证,指出张某的“管理、控制”行为仅为日常职务行为,而非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控制”,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本案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优秀案例”。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告知量刑建议为五年,李泞君提出二人不是指控的“代理”,而只是提供筹码兑换的“银商”,且与赌博平台提供者、上级总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均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该二点辩护意见被写进起诉书,后二人均被判三缓四。

死刑案件,在生死之间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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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辩护,考验的不仅是专业能力,更是责任心与毅力。

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当事人伙同弟弟等人从云南运输7.5公斤毒品回遂宁贩卖,一审判处死刑。李泞君从二审开始提供免费援助,提出其与同案犯作用不清、上下家地位不明,判处死刑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中,他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最终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住当事人性命。汪某某抢劫致死案,他提出指控事实与证据矛盾之处,当事人被判处死缓,保住性命。罗某某故意杀人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一审建议量刑十二年,他当庭提出当事人系从犯、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获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大幅降低刑期。

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在复杂案情中厘清责任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李泞君在这些领域同样积累了丰富经验。

谢某某受贿案,当事人作为企业家与某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500万,经过辩护,成功认定自首,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五年九个月较低刑期。王某某行贿案,当事人通过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向某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1000万,经辩护取得缓刑。杨某某受贿、行贿案,他提出该行贿行为在本案案发之前,当事人配合监察机关对受贿人的调查时就做了如实供述,当时并未对其行贿进行处罚,但其配合行为构成自首,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对行贿罪量刑为拘役,与受贿罪数罪并罚以后直接被吸收,只执行受贿罪的刑期。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王某作为公司挂名法人,通过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李泞君辩护时发现,王某仅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实施其他行为,且其签字第二天巨款即到账,一审辩护提出其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发挥的作用最小,系从犯,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处缓刑。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作为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预购旅游线路的形式行返本付息之实,向公众吸收存款300余万元,经辩护提出其虽是法定代表人,但犯罪行为是受上级公司指派,听从上级安排,款项亦打入上级公司,系从犯,在无力全额退赔的情况下,判一缓二。

守住人生,在每一起案件中尽到辩护职责

对许多当事人而言,刑事案件的结果不仅关乎自由,更关乎事业、家庭与人生走向。

徐某故意伤害案,因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不起诉诉求强烈,李泞君经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获不起诉,成功保住公职。李某某盗窃案,当事人盗窃所工作超市现金2万元,案发后在老公的带领下去经理家认错、下跪,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实刑。李泞君在起诉前提出李某某向单位负责人认错的行为系自首,得到检察院采纳,调整量刑为缓刑,后被判处缓刑。王某某组织卖淫案,当事人为足浴场所股东之一,经过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自首,并且充分运用其民营企业家身份,成功不起诉,既不影响企业经营,也不影响儿子作为公务员的升迁。

从毒品犯罪到职务犯罪,从经济犯罪到涉企犯罪,从死刑案件到轻微刑事案件,李泞君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份证据、每一个辩点。十六年司法从业经历,十四年刑事公诉与辩护实践,他用专业与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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