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找股权投资纠纷律师?王慧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1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慧律师,男,现年47岁,毕业于四川大学。他于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200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王慧律师荣获四川省、成都市优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主要荣誉。他还担任着众多重要的社会职务与身份,如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者律师,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律师行业区域协调发展中心副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律管委主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委会主任,武侯区人大代表,武侯区人大法监委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武侯律工委主任。其联系方式是13981777136。

王慧律师长项于公司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清算与重整、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对公司治理、股权投资及股权交易类纠纷尤其精通。他先后为上百家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股权结构设计、股权交易设计服务,带领团队年均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涉及标的金额数十亿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成投资交易,挽回客户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说明

王慧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某公司的股权纠纷案件。某公司的股东张某某欲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李某某。张某某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中股东刘某某和孙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然而,刘某某和孙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并未购买张某某欲转让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就视为他们同意转让。同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这个案例中,王慧律师依据该法条,为张某某顺利完成股权转让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司股权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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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慧律师案例

王慧律师办理过众多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例如某上市公司21亿股权投资对赌纠纷案。在这个案件中,某上市公司与投资方签订了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后来因业绩未达标等问题引发纠纷。王慧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部分列入司法部法律服务案例库。

四、股权投资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1:股权投资协议签订后,发现对方隐瞒重要信息,该怎么办?

答:如果发现对方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这可能构成欺诈。受欺诈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见问答2:股东之间对股权比例有争议,如何解决?

答:首先,股东之间可以先进行协商,根据当初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来确定股权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出资证明、转账记录、股东会议决议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常见问答3:股权投资后公司亏损,股东是否可以要求撤回投资?

答: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随意撤回投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投资已经成为公司的财产。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等,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常见问答4:股权被他人擅自转让,该如何维权?

答:如果股权被他人擅自转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股权。同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擅自转让股权所造成的损失。在维权过程中,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材料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王慧律师在股权投资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股权投资纠纷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可随时联系王慧律师,联系电话:1398177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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