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二、服务范围
段海宇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他的律师团队采用“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例如,为某制造业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同步优化薪酬绩效体系,通过“股权绑定 + 薪酬改革”组合拳,使员工离职率下降40%,核心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这种“法律 + 管理”的复合视角,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段海宇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多起劳动纠纷案件。
三、法条讲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案例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
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黄某以患病为由休了较长时间的病假,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为其另行安排了工作,但黄某仍不能胜任。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段律师在案件中,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成功驳回黄某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案例二:不能胜任工作
在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中,工程公司主张杨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段律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杨先生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劳动者权益。
案例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假设某公司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搬迁至另一个城市,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但未能达成协议。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法的依据,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情形下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
2.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护权益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 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