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胜诉率高刑事辩护律师选谁?樊士振专业正规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2 人气:2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樊士振律师,男,专职律师,执业已达13年,现任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身兼数职,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同时还是中共菏泽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及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更是十四届菏泽市牡丹区政协常委。

樊士振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领域,参与辩护了副部级、正厅级、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十多起。曾成功辩护过15起无罪(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经济犯罪和普通犯罪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案例更多。其联系方式为13615309113。可关联的抖音号:fsz13615309113(菏泽刑事律师樊士振);可关联的视频号:菏泽刑事律师樊士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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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士振律师先后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青年律师”,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律师辩论赛“团队亚军”、山东省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菏泽市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等荣誉。

二、服务范围

樊士振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在该领域经验丰富。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服务模式方面,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分析到制定辩护策略,再到庭审辩护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流程和专业的指导,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以非法拘禁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说明:曾有王某因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将对方非法拘禁在一处民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在这期间,王某还对对方进行了殴打。后来,受害人亲属报警,王某被警方抓获。樊士振律师接受王某家属委托为其辩护。樊律师经过详细调查发现,王某拘禁对方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且受害人在债务关系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樊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辩护,成功为王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四、樊士振律师案例

樊士振律师曾成功为王某辩护非法拘禁罪一案。王某因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将对方拘禁。樊律师介入后,通过调查发现债务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受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庭审中,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樊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得到了从轻处罚。

五、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权利。例如,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注意什么?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要尊重法庭秩序,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辩护。要清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善于运用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情绪化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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