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波律师,任职于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他是河南格冠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市人民政府第三届法律顾问、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洛阳市政协委员、洛阳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副会长、九三学社洛阳市委监督委副主任。自1995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了上千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先后担任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数十家政府、企业、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三十一年中做到了当事人零投诉。他擅长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其办案经验得到洛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律师协会的认可并予以交流。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2023年度、2024年度被评为洛阳市司法局先进个人,202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其联系方式是15516391971,邮箱为lhbls1971@163.com,执业地址位于西工区九都路77号悦丰广场九楼。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法条内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说明
在蔡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因邻里积怨,在与被害人张某某的互殴中持匕首将其捅成轻伤,孟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某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红波律师担任原告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李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驳斥被告人防卫类抗辩,明确其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精准核算各项经济损失,确保赔偿请求合法有据,推动法院全额支持合理赔偿诉求。最终,2004年4月法院判决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某13206.30元,驳回蔡某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抗辩。在这个案例中,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法条适用。因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符合该法条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所以法院据此对其进行了刑事判决。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服务范围
李红波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政府、公司法律顾问、金融、企业危机防范及处理、刑事案件等。团队推行团队协作、专业分工模式,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方面,李红波律师经验丰富,执业31年,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常见、疑难、重大刑事案件,办案足迹覆盖洛阳及河南各地法院、检察院,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缓刑、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李红波律师案例
串通投标 + 虚开发票案(72小时不批捕)
当事人涉嫌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两罪,被刑事拘留。李红波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连续72小时高效工作,详细梳理账目、固定证据、厘清法律关系,精准切割当事人责任,最终成功实现72小时不批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崔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开设赌场罪案
崔某某被指控私自偷越国(边)境赴境外,且受雇参与境外赌博平台辅助工作,涉嫌两项罪名。公安机关在跨境赌博专项打击中锁定其线索并立案侦查。李红波律师担任崔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开展罪轻辩护并推动强制措施从宽。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核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据,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崔某某系合法出入境、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且在开设赌场罪中属被胁迫的从犯、未实际获利的核心辩护观点。主张崔某某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推动侦查机关对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有利基础,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问: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问: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嫌疑人做什么?
答: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问:刑事辩护中,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
答: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在刑事诉讼中,控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辩方则可以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质证等方式,来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或者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例如在前面提到的蔡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李红波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固定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吗?
答: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但是,自行辩护可能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经验,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像李红波律师这样具有三十一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能够更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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