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他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积累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2019年,黄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出色表现成为事务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13648982125。
黄律师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于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诉讼领域,他能处理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复杂案件;非诉方面,能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他还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疑难问题提供系统性、综合性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相关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案例说明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述法条,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就如同黄永罗律师办理的中铁某勘查设计院与西藏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该案并非合同无效情形,但在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等问题时,也充分体现了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在该案件中,涉案标的达1.21亿元,黄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案胜诉的结果,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黄永罗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中铁某勘查设计院与西藏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拉萨某水利公司诉林周县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与墨竹工卡县某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设公司诉林周县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诉日喀则市某部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通信服务公司诉西藏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答: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果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如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如组织管理不善、施工技术问题等,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一般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当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低要求,任何合同约定都不能低于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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