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选地产建工律师?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7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他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联系电话是 13937197539,执业证号为 14101200710322450,服务地区为河南 - 郑州,联系地址是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 52 号 8 层 801。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同时,岳鹏程律师还担任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二、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中,某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在 30 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 30 日内支付工程款,而是拖延了 6 个月才支付。承包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根据上述法条,判定发包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 6 个月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承包人依然有权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这体现了法律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使发包人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基本案情为 2007 年 11 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胡某以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如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并代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 1000 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通过特别授权方式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胡某解除羁押后,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办案经过:岳鹏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证据材料,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论证,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 年 7 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 90 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原告某村委托岳鹏程律师。最终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1.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要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信誉。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变更、索赔等条款也要详细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工程款结算有哪些优先级?

结算优先级为结算书>实际履行合同>备案合同>定额 / 鉴定。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首先应以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为准;如果没有结算书,则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若实际履行合同不明确,则参考备案合同;最后,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定额或鉴定,但鉴定应遵循能不鉴不鉴,防止以鉴代审的原则,固定价合同在无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一般不进行鉴定。

3. 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抗辩,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承包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属于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同时,对于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低。

4. 工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但如果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应按照合同及法定上限进行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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