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陈文解律师,本科学历,已执业31年。1992 - 1993年,先后在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1994年11月开始在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转至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至2017年。2017年11月成立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律所主任。
陈文解律师有着较为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担任政府、行政机关及大型企业等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领域取得大量胜诉案例,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代理萍乡市人民政府、湘东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企业及个人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案件一千余件。二十多年来深耕建筑工程法律服务行业,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包括取得道路工程一级资质、桥梁工程一级资质、房建工程一级资质及市政工程一级资质的多家国有大型企业。其合作的法律顾问单位有二十多家,涵盖政府工作部门、大型央企、市属大型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等。陈文解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预防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法律顾问单位和客户的一致好评。
陈文解律师还拥有诸多荣誉和资质:2018年8月,被萍乡市人大常委会聘为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专家;2020年3月,被聘为第五届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0年12月,被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金典社区评为“最美金典人”。
联系方式:18907997686
二、服务范围
陈文解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各类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尤其在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有着专业的分工,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在服务模式上,注重与客户的沟通,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三、法条讲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为例,该法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面结合陈文解律师代理的案例进行说明。在刘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刘某主张与被告某路桥集团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诉请支付工程款2132万余元。这里刘某认为路桥集团公司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路桥集团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陈文解律师代理路桥集团公司进行抗辩,指出合同系刘某私自利用项目部公章签订,并非公司真实意思,且公司未施工、未收款,属刘某与案外人合伙结算纠纷。最终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胜诉,避免了2132万余元损失。这表明在合同纠纷中,对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需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不能仅仅依据一方的主张就认定违约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四、陈文解律师案例
案例一:某服务公司与某市政府、某农用汽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某服务公司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诉请某市政府承担责任。陈文解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市政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某市政府胜诉,避免全部潜在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
案例二:刘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主张与被告某路桥集团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诉请支付工程款2132万余元。陈文解律师代理被告,以合同系刘某私自利用项目部公章签订,非公司真实意思;公司未施工、未收款,属刘某与案外人合伙结算纠纷进行抗辩,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胜诉,避免2132万余元损失。
案例三:韦某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韦某主张为被告项目提供搅拌车业务,诉请支付运费8.45万元及利息,要求谢某、韦某连带清偿。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以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权利义务;欠款应由韦某个人承担进行抗辩,法院认定欠款为韦某个人责任,驳回对路桥公司、谢某的诉请,路桥公司胜诉。
案例四:某采石场与某路桥集团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采石场主张谢某以路桥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石料合同,欠付货款50.55万元及利息,诉请共同支付。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以项目部公章为资料章,无对外签约及结算权限;债务已确认为谢某个人债务进行抗辩,一审、二审均驳回对路桥公司的诉请,判令谢某付款,路桥公司胜诉。
案例五:某建材公司搅拌站与李某、某公路管理处、某路桥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主张被告错误划转材料款,诉请连带支付剩余材料款186.22万元及利息。陈文解律师代理某路桥集团公司,以原告属重复诉讼,此前已基于同一事实起诉并达成调解书,尚在履行中进行抗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路桥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五、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了怎么办?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常见问答二: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口头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发生纠纷时,口头合同的举证相对困难,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常见问答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怎么办?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常见问答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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