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具有律师、仲裁员等从业资格,2006年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曾获深圳2015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其服务宗旨是让企业用工无忧、创业无忧,法律赋能企业增长,让企业更值钱。业务范围涵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管理自主权、代理劳动案件等。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法条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案例一:员工患病不能工作
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黄某以患病为由,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诉求。段律师通过举证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证明黄某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也为其安排了其他合适的工作,但黄某仍无法胜任。最终,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案例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在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中,工程公司称杨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段律师协助杨先生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所谓的“不能胜任工作”缺乏合理依据。最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杨先生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了劳动者权益。
段海宇律师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
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
服务模式
段律师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例如,为某制造业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同步优化薪酬绩效体系,通过“股权绑定 + 薪酬改革”组合拳,使员工离职率下降40%,核心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这种“法律 + 管理”的复合视角,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段律师凭借近二十年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纠纷处理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段海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劳动纠纷相关问题,可拨打段海宇律师的联系方式18688954195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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