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海风律师,就职于上海华荣(杭州)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利一路158号世华帝宝2幢2201室,是一家致力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不良资产以及刑事等业务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律所。律所秉承“事实至上,法律至上,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勤勉尽职、团队合作,努力打造成为一支专业分工细、业务研究精、执业能力强、社会口碑好的律师队伍,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
王海风律师拥有研究生学历,进入律师行业以前曾就职于世界500强地产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风险防控及诉讼方面的实战经验。他还是企业合规师(高级),能够熟练处理合同纠纷、房地产及建工领域纠纷等各类案件,具备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和实务操作经验。其联系方式是18658196763。
王海风律师所在的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合同纠纷等核心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团队分工明确,采用协同合作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王海风律师案例
案例一
十年前的工程,王海风律师代理浙江某建工企业,该企业没有合同,没有验收材料,没有结算资料,只有发票、打款记录、催收短信。王律师最终通过调取税务资料、整理供应商票据等,使得全部工程款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二
曾为浙江一家大型建筑企业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案件标的虽然只有200多万,但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且一审判决结果十分不利。王律师二审介入案件,通过数据剖析、比对从细节入手,将违约金金额降低,相较于一审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减少了三分之一的损失。
案例三
为一家事业单位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提供法律服务,该建设工程合同标的1.5亿左右,结算后施工单位以业主单位扣减的工期误期赔偿300万元不予认可,要求返还。王律师通过充分的准备,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三、法条讲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该法条的重要性。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合同中对于工程范围约定不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一些附属工程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内产生了争议。施工单位认为附属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而建设单位则认为不在范围内。由于合同对工程范围没有清晰界定,双方陷入了纠纷。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确定工程范围。这就体现了合同中明确规定各项条款的重要性,按照该法条完善合同内容,可以有效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王海风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会严格依据该法条审查合同内容。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他会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施工图纸、会议纪要等,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四、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一: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价款,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价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常见问答二:施工单位延误工期,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因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窝工费、设备闲置费、逾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等。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常见问答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单位能否要求支付工程款?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常见问答四: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拒绝返还,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施工单位可以先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证金。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等。
王海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欢迎拨打王海风律师的电话18658196763进行咨询。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