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服务好的离婚官司律师,郝淑巧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7 人气:0次

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鼓励夫妻自行协商分割财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尤其强调了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同时,也关注到婚姻中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已有26年,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还荣获了石家庄十佳女律师等荣誉称号,执业证号为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718室,联系电话是13703314990。

她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26年,专业定位为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其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坐标石家庄,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等服务,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经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12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财产分割方面,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118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在处理房产分割时,考虑到房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权益。最终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73279.3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保障房产合理分配的同时,也保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在夫妻共同存款方面,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24325.53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1394345.33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法院将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判决原告支付被告635009.9元,也是依据该法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但如果有婚前财产协议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案涉房产在婚姻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被告父母的出资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如上述案例中,婚生子9周岁,自愿随被告生活;婚生女3周岁,随原告生活,法院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现状,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付每月16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

3.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但未举证达到法定损害赔偿情形,其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4. 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承担。像案例中被告父母的出资款,因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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