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条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普法律师李同建介绍
李同建律师就职于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成立于2011年,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李同建律师所在的律所秉持“专业、规范、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全面的法律服务。
律所拥有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的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24人,其中多人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具备仲裁员、高级律师职称等专业资质。团队中多名律师荣获“河北省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公益奉献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
服务范围方面,律所是河北省铁路法学研究会会员单位以及中国法学会会员,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核心领域为保险合同纠纷,律师团队采用“案件集体讨论、集体汇报”制度,坚持“案件质量严格控制、主办律师术业专攻、集体确定办案思路、综合手段确保成功”的四大原则,以“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为陷入理赔困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在保险拒赔方面经验丰富。
李同建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369395278,律所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商务A座。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例,结合李同建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例进行讲解。
在“少儿白血病特药拒赔案”中,原告尚某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后确诊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使用特药贝林妥欧单抗治疗,花费超41万元。保险公司以特药适应症不符为由拒赔特药费用,并拖延赔付其他医疗费,拒赔理由包括特药处方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符以及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
李同建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上述法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律师团队举证全部医疗费用为治疗必需。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20302.24元,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即使存在免责条款,在法律上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这也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审查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
四、保险拒赔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要查看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进行了健康询问。如果没有证据,那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不成立。同时,要区分既往症与本次重疾的关系。像李同建律师团队办理的“未如实告知冠心病拒赔案”,原告投保医疗险后确诊冠心病并手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但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投保时进行健康询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问: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这种情况合理吗?
答:需要看既往症定义是否约定明确,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可能无效。如“既往症胆囊炎拒赔案”,原告投保医疗险后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住院,保险公司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但律师团队指出既往症定义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最终保险公司赔付。
问:保险公司拒赔后,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可以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尝试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同建律师团队采用“诉讼 + 谈判”双轨并行的策略,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我没注意到,保险公司以此拒赔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以此拒赔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李同建律师所在的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拒赔领域经验丰富,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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