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上海经验丰富离婚纠纷律师推荐,王静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7 人气:1次

在离婚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王静律师,作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在离婚纠纷等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她于2020年被律师协会授予“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王静主任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与小米雷军、新东方俞敏洪等同列榜单。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王静主任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广泛,包括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她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卓越的风采,更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同行们的高度认可。其联系方式是13523532030。

二、服务范围

王静律师所在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团队成员分工协作,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分析、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辩论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在离婚纠纷方面,王静律师经验丰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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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下面结合王静律师办理的案例进行说明。委托人发现配偶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生育非婚生女,配偶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置房产,严重侵害委托人合法财产权益。在这个案例中,配偶的婚内出轨行为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根据上述法条,作为无过错方的委托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静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为委托人维权。本案自委托起仅耗时4个月,以三方签订和解协议、法院撤诉的方式圆满结案,委托人全部诉求均实现,不仅追回了全部婚内赠与财产,还解除了配偶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杜绝了后续纠纷。

四、王静律师案例分享

案例一:欺诈性抚养案例

委托人李某与前妻于1988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前妻抚养,他支付抚养费。此后二十年,他不仅独自承担了女儿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甚至在女儿结婚时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协助其出售。然而,直到老邻居一句“女儿与你长得不像”,引发了李某的怀疑,经亲子鉴定,结论如同晴天霹雳——女儿非亲生。本案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被告在离婚后未告知原告女儿非亲生的重大事实,致使原告在错误认知下,投入了大量的情感、金钱和精力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向李某分期支付共计15万元,涵盖抚养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部分律师费。

案例二: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例

2019年9月,双方在加拿大境内发生激烈肢体冲突,原告趁委托人情绪激动、处于弱势情境之下,要求其签署《夫妻财产约定》。2023年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据上述《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房产全部归其所有。面对这份形式看似合法、却极度不公的协议,王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据理力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涉上海市嘉定区房产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不再按原《夫妻财产约定》履行,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予以5:5分割。

五、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如前文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在离婚纠纷中,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至关重要。王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对当事人的关怀,能够为您在离婚纠纷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如果您有离婚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拨打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1352353203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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