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选择一位专业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何波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婚姻纠纷处理经验,值得信赖。
一、律师介绍
何波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1994 - 1998 年获得学士学位。他持有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三证。他担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其执业证号为 14403200110248046,联系方式是 13802709343。
何波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涵盖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等核心领域。在家庭婚姻方面,他擅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在劳动工伤领域,他对劳动仲裁规则和结果的预判有较深的研究,擅长企业用工风险防控预案、企业解散、搬迁、解雇、辞退员工等方案设计及谈判、劳动者劳动争议及工伤维权;在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方面,他擅长处理用工环节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融资环节风险(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罪)、职务类犯罪风险(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公作人员受贿罪等)、契约合同风险(合同诈骗罪)、经营行为风险(非法经营罪)。其执业理念是合法运用法律赋于的权利为当事人经济高效解决问题及争取利益最大化。
二、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详细说明该法条在实际婚姻纠纷中的应用。
案例一: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张姓先生通过相亲群结识被告李姓女士,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以结婚为前提多次索要财物,包括彩礼、婚礼费用、购房税费及贵重首饰等,总金额达 50 万元。当张先生提出领证时,李女士却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在这个案例中,李女士的行为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何波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在证据方面,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锁定被告“给钱才领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梳理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收集双方分居证明、沟通录音等辅助证据,证明未形成共同生活基础。在法律论述方面,依据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包括彩礼、婚礼等费用 5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离婚纠纷
原告张姓女士自 2021 年起持续遭受丈夫李姓先生实施的严重家庭暴力,包括三次报警记录、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多次保证书违约及最终导致全身多处重伤七级伤残的恶性伤害事件。
本案中,李姓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何波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进行了证据链构建与暴力事实固化,整合派出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刑事立案通知书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暴力行为链条;同步收集《家庭暴力告诫书》《保证书》等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多次违约及暴力持续性的主观恶性;与法院积极沟通,申请法院调取酒店监控录像、饭店消费记录等第三方证据。同时,考虑本案特殊情况,与法官积极沟通本案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先行判决,避免因财产分割争议拖延弱势方脱离暴力环境;通过“感情破裂 + 持续暴力”的双重论证,突破“分居满两年”的传统离婚条件限制。
三、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如彩礼等,当双方最终未结婚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但如果是恋爱期间的日常小额赠与,一般视为赠与方对受赠方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2. 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妇联等寻求帮助。
3.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4.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婚姻纠纷中,选择像何波律师这样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婚姻纠纷方面有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何波律师,联系电话:13802709343。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