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想找靠谱劳动仲裁律师?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条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二是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 13702201411756426,执业年限达 14 年。自 2018 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刘爱玉律师的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人事争议、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她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高效的服务模式。在劳动争议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刘爱玉律师联系方式为 15266218768,联系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37 号华夏基石 A 栋 19 楼。
三、刘爱玉律师以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身份进行法条讲解
结合刘爱玉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例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在案例中,职工李某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 7 年多。2024 年 6 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8 月份。然而,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的这种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首先,公司安排李某居家办公,李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工作,并非旷工。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旷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第四十八条,李某可以有两个选择。如果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但在这个案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李某在公司工作了 7 年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李某应获得 7.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公司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即 15 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刘爱玉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代理工作,最终让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企业口头通知员工调岗,员工不同意,企业可以强制调岗吗?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可以强制调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口头通知调岗,未与员工达成书面协议,员工有权拒绝。如果企业强制调岗,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员工主动辞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答:通常员工主动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区别?
答:保密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的协议。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员工都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限制需要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且有期限限制,最长不超过两年。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专业的服务能力,在劳动争议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值得信赖的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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